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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建罚字〔2024〕24号
发布时间:2025-01-06     来源:管理员    分享新闻: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 

当事人:滨州天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 91371600559915770W

地址: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书香嘉苑1号楼1601号

法定代表人:姜振坤

 

2024年5月22日,北京市住建委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轨道交通22号线(平谷线)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进行了执法检查,发现出入线段施工现场北端头开挖深度约4m,边坡未支护,与该工程《出入线区间明挖段深基坑开挖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》规定不符。该基坑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。根据现场检查笔录、询问笔录、专业分包合同、危大工程报审表、专家论证及深基坑开挖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证据材料,你单位作为该工程出入线段始发井支护开挖分包单位,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,违反了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鲁建罚告字〔2024〕23号),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
依据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37号)第三十四条第(三)项之规定,按照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第3700000217702-3项“较轻”裁量阶次,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[(鲁)JZ安许证字〔2017〕160429]30日的行政处罚。处罚期限自你单位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被收缴之日起计算,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,你单位应通过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的申请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 

 

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4年12月3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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